我叫苏铁刚。今年55岁,家住禹山镇终南村一组。现就禹山镇政府掘我祖坟一事特向上级领导反映。
2020年4月,禹山镇政府在原终南凤尾山修建公墓,镇征迁办领导曾召集凤尾山墓主后人座谈会。当时镇征迁办领导与墓主后人征山时达成协议和承诺“卖山不迁坟,挖机进山不伤坟”,(有群众签字协议)。后来,镇征迁办曾两次张榜迁坟公告。但镇征迁办在不告知墓主后人的情况下,用挖机先把祖先四座坟作无主坟掘挖。2020年8月3日,镇征迁办又在为告知墓主后人而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况下,指示他人于3日晚上将祖先七座坟挖掘。我认为镇征迁办此行为性质还是比较严重,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,融易新媒体,并对我家庭后裔造成了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十三条规定“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”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三条规定,“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”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“侵占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,应当返还财产,不能返还财产的,应当折价赔偿”。《国家赔偿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”侵犯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,按照下列规定处理。一是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,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,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对相应的赔偿金。二是应当返还的财产给对相应的赔偿金”。
我苏氏家族坟墓是属于一种特殊的私有财产,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。镇征迁办无视国家法律和公民的正当权利,在墓主后人无人知晓的情况下,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,于晚上挖掘我家族坟墓,侵占我家族坟地,已构成违法行为。今特请求上级领导站在公正立场给予处理。
此
上访人:苏铁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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